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建造现代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造现代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3231.63元; 二、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造现代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21日前的违约金498933.91元; 三、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造现代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93231.6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至货款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广东建造现代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2元,由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