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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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19年5月8日解除; 二、被告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货款79,152元,并偿付以79,15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始至7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1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1,08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6,312元,减半收取计8,156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81元,由原告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