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屋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15,760.6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457.65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73.79元、由被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15.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2元,由反诉被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8元。被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