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346.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21元并迳付给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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