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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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346.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21元并迳付给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