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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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8- 一、被告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2万元,并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内0782民初893号民事案件的诉讼费10077元; 三、被告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代理费21238.15元、差旅费660元、交通费1297.5元、保险服务费3228.02元,共计26423.67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6元,减半收取计7243元,由被告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 -9- 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