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怡人玩具有限公司
哈尔滨童林玩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哈尔滨童林玩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怡人玩具有限公司货款35416.82元及以35416.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保全费1197元,合计2701元,由被告哈尔滨童林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保全费1197元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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