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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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 二、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7745.90元,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房款总价282578元为基数,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的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14298.45元,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逾期转移登记违约金以房款总价282578元为基数,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四、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的房屋租金补贴10700元,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房屋租金补贴按1000元/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负担500元,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1410元,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410元,由上诉人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