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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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8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逾期利息67,917.0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0.2%/360天、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如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九村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与(2020)沪0115民初34120号案件判决主文第一至第三项还款数额在最高额5,31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4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