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3,402,407.0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5元,减半收取计21,692.5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6,692.50元(原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83元,被告***负担22,00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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