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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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3,402,407.0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5元,减半收取计21,692.5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6,692.50元(原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运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83元,被告***负担22,00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