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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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思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滕达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思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滕达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63,882元; 二、被告上海思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滕达建材经营部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63,88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滕达建材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0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57.05元,由被告上海思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