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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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41,070.40元; 二、被告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6,341,070.40元范围内对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88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用合计74,148元,由原告上海卓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01元(已付),由被告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