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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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意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上海寇兹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寇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意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签订的《代采合同》; 二、被告杭州意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寇兹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25,000元; 三、被告杭州意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寇兹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1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杭州意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寇兹实业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75,000元、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无法开具,则赔偿税款损失43,141元; 五、被告***对被告杭州意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四项债务向原告上海寇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元,保全费1,363元,共计5,037元,由被告杭州意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