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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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的房屋占用费134,846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2,533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水、电费56,048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场人工费29,1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68,250元; 六、被告***、***对上述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2019年3月3日-2019年3月28日期间部分租金33,929元; 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其余诉讼请求; 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之其余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负担4,333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3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圣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香逸餐饮有限公司负担4,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