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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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偿还卡号为62×××50的贷记卡透支本金33749.67元、利息1893.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87.55元、手续费811.68元、短信服务费6元,合计38348.05元(计息至2020年12月10日),并自2020年12月1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749.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8元。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