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贷款本金199 500元和截止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1544.37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时止的逾期利息和复息,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99 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5%上浮50%即按9.675%计算;前述利息从每次结息之日起(每月20日),对结出的利息按年利率9.675%计算复息;

三、被告***对被告***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在被告***尚欠原告的全部债权内、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渝(2016)江津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权利人:***、***、***、***】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行已向本院预交,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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