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8071428.58元,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6日止的利息(含罚息)165734.14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29%计算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8071428.58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61997.89元为计算基数),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二、被告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以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003423号、浙(2016)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00342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11900000元限额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被告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承担部分向被告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8300元,由被告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丽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