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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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管理费255202.8元,该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以被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现在原告处保管)抵扣193222元; 二、被告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64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以816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以14363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1726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7182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2248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被告给付原告律师服务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履行内容的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8元、财产保全费2905元(原告已预交7121元、被告已预交2082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979元、被告负担622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4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