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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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泰州市祥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祥华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2.5元、财产保全费2035元,合计4957.5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45元及财产保全费2035元由本院退回,三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22.5元及财产保全费203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45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