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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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龙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龙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钻机款980000元及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台州龙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交付出厂编号分别为NO.029、NO.030号的QY-400履带式反循环钻机《产品合格证》2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