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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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伟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玉环市楚门镇东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玉环市楚门镇东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昌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伟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3736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戴江**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环市楚门镇东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昌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1522.5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