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鑫淖尔经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金鸿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123号 原告:绵阳市金鸿饲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先福。 被告:淄博鑫淖尔经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绵阳市金鸿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鑫淖尔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绵阳市金鸿饲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绵阳市金鸿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