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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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812.12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原告浙江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车牌号为×××号思域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VHFC1669K6069524)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权顺序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