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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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99702.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2021年3月16日之前所欠的利息9228.37元、罚息11698.43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请人***追偿。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本支付令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