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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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77.72元(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及水电公摊费429.6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并以被告***拖欠的每月物业管理费126.98元为基数,支付自欠费当月的15日起逐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