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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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透支本金79699.38元、透支手续费7075.66元及违约金951.6元,并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付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年费; 二、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9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