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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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深圳市卡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171,014,809.8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贷款利息2,940,804.6元、贷款利息复利3,748.96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171,014,809.81元为本金,按罚息利率年利率10.2%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一深圳市卡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二深圳市雅缘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耒阳市的土地使用权(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三***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油大道的海典居裙楼房产(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四***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海典居裙楼(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二深圳市雅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被告五深圳市和润创兴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大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深圳市卡尼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十深圳市萃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深圳市卡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二深圳市雅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深圳市和润创兴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大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深圳市卡尼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十深圳市萃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财产履行抵押、质押、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深圳市卡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付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234.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