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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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491.73元及利息、罚息20241.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为20241.9元,2021年8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并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苏H×××××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50)。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