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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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苏捷电缆有限公司 金湖县浩蓝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承军、金湖县浩蓝铜业有限公司、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金湖县苏捷电缆有限公司代偿款54.6215万元各承担三分之一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金湖县苏捷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20元,由原告金湖县苏捷电缆有限公司负担3369元,由被告吴承军、金湖县浩蓝铜业有限公司、吴**文负担8751元。(此款原告已预缴,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8151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8151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