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代偿款34596.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4596.6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757.11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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