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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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市淮安区马北童林酒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马北童林酒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3100.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4元,减半收取4492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6662元。由原告***负担3664.1元,由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马北童林酒厂、***共同负担29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97)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