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负担3240元,被上诉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负担6480元,被上诉人山东鼎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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