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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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82152.53元、暂计至2021年7月8日的利息13250.94元、罚息4649.39元、复利2017.26元,并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以本金计算的罚息给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三、驳回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因被告没有财产可供保全,故财产保全费1010.28元(原告已预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