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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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 二、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7068元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65元(***已预交924.65元),由***负担596.65元,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4元,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补交42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1.2元(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701.2元),由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9.2元,***负担2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