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本院(2019)粤0705执13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毅明

审判员冯豪德

审判员陈晓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凤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05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

负责人:郭坚华,是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林颖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颖能信用卡纠纷一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颖能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0184.97元、滞纳金8406.01元及相应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履行;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三、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司信息、公安部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grandarts.com.cn,实际冻结金额为1284.84元,于同日分别冻结其在广发银行尾号为3731账户和在兴业银行尾号为2607账户,实际冻结138.03元和323.97元;

四、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及证券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JJ××××号汽车(逾期未年检),本院已于2019年5月8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未能处理;

五、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

(一)限制被执行人在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本院(2019)粤0705执13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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