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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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贷款96995.71元及截至2021年3月23日的利息、罚息1981.61元,2021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