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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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返还水费135.88元,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20元,上诉人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40元,上诉人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