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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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5民初135号 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瑞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漳州市泰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