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4713.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303.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1元,减半收取6975.5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缴纳诉讼费697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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