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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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120745.48元、利息25838.18元,合计146583.6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日起以未返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登记在***名下的位于古塔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