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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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巷荣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1690元,合计16169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至借款本金14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巷荣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1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41元,由原告***负担7元,被告***、新余市巷荣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