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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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