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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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华龙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华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199,990.74元,利息29724.93元,罚息627,993.25元,复利6,171.94元,违约金9559.98元,2020年6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编号:J1682016062403001)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华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90,000.00元,利息47664.76元,罚息155,111.94元,复利9,896.89元,违约金2370元,2020年6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编号:J1682016062403002)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省黔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华龙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贵州华龙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的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享有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证明第0052XXX号),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所诉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17元,减半收取3125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559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11940元,被告贵州华龙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547元;被告贵州华龙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页以下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