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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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94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之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