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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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信本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信本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B-3-201号房屋及AB-3-225号房屋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收益金220228.33元及违约金(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为16819.12元,2021年7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尚欠收益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收益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信本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