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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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雨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贵州鑫雨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2021年6月3日之前的利息为207463.01元,之后的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40元,由原告负担4512元,由三被告负担10628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