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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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为25000元的部分,利息从2014年3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4年8月21日止;本金为23060.35元的部分,利息从2014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4月6日止;本金为19660.35元的部分,利息从2018年4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止;本金为18030元的部分,利息从2019年10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110.35元从中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