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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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70667.52元、利息9881.74元、罚息7563.61元、复利2419.04元,并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案《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复利;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三、在被告***、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闽EM××××(发动机号为1××7)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权利范围以编号为35×××02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为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2元,减半收取计1056.6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