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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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98199元,并从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并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付利息、复利(但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8元,减半收取145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