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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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 二、被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违约金125,614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购房款1,301,7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限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由被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