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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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绿化水费、单元路灯电费14.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38.1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转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